我姐姐在一家私营厂任职销售跟单已有2年多了,但自从她怀孕以后用人单位便以各种理由想辞退我姐姐而且不给予辞退赔偿后来我们说通过劳动局来解决此事。用人单位立马转变方式要求我姐姐调离现在的工作岗位调去车间做原材料统计而且工资待遇也降低。用人单位称如果不同意调岗位就让我姐自己辞职走人。但用人单位跟我姐姐并无签署劳动合同,听说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这么样维护自己的个人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你姐姐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单位是不能随意调动的。你姐姐已工作2年多,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定会给你姐姐一个公道。 女职工三期的时候,调岗是可以的,但不允许调薪,详情可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上海的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