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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某单位一次性签订劳动合同十年,十年期满又签立合同三年,三年期满又签订合同一年,一年期满单位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本人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4年。
注:十年合同期满再续签合同时,单位给本人发通知书内容如下:
xxx同志:
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xx年xx月xx日期限届满,单位拟于你终止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为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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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本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意见:本人愿意再续签合同三年 (本人意见为手写)。
再续一年合同时回执同上,原本是厂方决定续签期限,然本人无力反驳。
问:此证据在厂方,本人能否要求与厂方再续五固定期合同或提出其它要求?有哪位律师能为本人提供处理意见? 《劳动法》中确实明确提出,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操作中其实要三个条件: 1、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已经明确表示续签 3、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以上3个条件缺少一个,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就难以得到支持。 最重要的是第二个条件,书面的比较有说服力。 超过10年的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单位提出,单位不得拒绝。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学会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你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同意与你续签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则不能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当你提出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他们往往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制约。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