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2003-12-1进入公司的,2010年11月29日,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到期终止),内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2010年12月29日 到期,我司决定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不再续签。请您于合同到期后7日内到我公司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出、领取离职证明等手续。公司将在您办理离职手续完毕后与您结清离职当月工资并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补偿,数额为.5 元,未休年假补偿数额为 2774.94 元,总计.44 元。"我的基本工资为:2466.6元,请问这个补偿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另外,我能获得更高的补偿吗?怎样计算更高的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你从2008.1.1至2010.12.29满二年半不满三年的工龄支付你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愿意支付你这么多经济补偿金只能说明有3种可能性: 1.你过去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收入达到了6035.5元(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2009年年终奖等) 2.公司人事是白痴,不懂法律规定,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计算了你7年的总工龄即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你的实际月平均税前收入约为2586.6元。 3.公司的福利待遇太好了或者公司太看得起你了,以至于主观上愿意多给你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