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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并找出法律依据: 1、在各位还没有拿到毕业证之前,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能,需要什么材料?如果不能,原因是什么?用人单位能否以录用通知书来代替劳动合同?为什么? 答: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什么时候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果过了法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何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哪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与试用期的关系如何?在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进行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内单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吗?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在哪些情况下,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哪些情况下,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是什么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还支付违约金吗? 6、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应怎么回答? 问题一 毕业证不是你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要双方自愿,劳动合同内容不违法,意思表示真实即可。 问题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第一天工作开始,劳动合同也应该第一天就订立。没签劳动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工资条,员工卡,工作服,同事的证言都可当作证据。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题三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3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一年以下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6个月以下劳动合同不能规定试用期。(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试用期应该是劳动合同内的条款,上班第一天不管是否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该给劳动者上保险。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题四 只要劳动者没有重大过失,任何情况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都要给劳动者补偿。经济赔偿金的情况有,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没有给劳动者上保险,拖欠工资或补偿金。补偿金是基于法定事由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或保险金等,赔偿金是单位应该支付劳动报酬或补偿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所产生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看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问题六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能签,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有专门的名称与应有内容 2、用工之日,同,一个月不签,一个月满起双倍工资,打卡资料,录用通知书,工资单等 3、不满一年少于1月,1-3年,少于2月,3年以上少于6月。 4、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要签要买,能 5、有培训协议的,有约定的 6、多了,需要 1.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你还是学生,只能签订实习期协议(不是正式合同工资单位可以不按最顶工资给,不给也没事)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给付双倍工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上有,太多不打了,证明劳动关系有很多途径:工资卡银行单,厂牌工作服,工资单,考勤,胸卡,劳动合同。。。。 3第十九条规定: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应该,要缴纳社保,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具体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你可以看看。 4.这个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的,我简单的解释下:单位提出解除的,都要付出经济补偿,因单位违法劳动者提出解除的也要,经济赔偿金是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主张,是2倍的,且和经济补偿是不能同时主张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不满一年满六个月的案一年算也就是1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0.5个月算,如果单位违法解除,计算年限是从合同开始时间算,例如07.1.1-09.1.1,单位违法解除就要从07年合并计算经济补偿,如果只是解除,就只能从08.1.1月算,具体可以看劳动合同实施条例,我打字比较慢只能说简单易懂点呵呵 5违约金有很多种,比如竞业限制。。。这个要看劳动中的具体约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看的 6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明确规定,除了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外其他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我回答不好请指正,你具体可以向律师或当地劳动仲裁咨询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