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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时间:2012-02-12 19:36来源:宋可 作者:天空塔 点击:
劳动合同法 》对 试用期 作了明确规范:第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 试用期 ;第二, 试用期 在同一个单位只有一次, 试用期 只适用于企业新招收录用的人员;第三,先签合同才有 试用期 ,在合同期间内可以约定一段时间作为 试用期 ,而不能以 试用期 为由,
劳动合同》对试用期作了明确规范:第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第二,试用期在同一个单位只有一次,试用期只适用于企业新招收录用的人员;第三,先签合同才有试用期,在合同期间内可以约定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而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合同。企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视同无效。

劳动合同期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签订无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换句话说,企业与职工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不允许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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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时间组成部分,可以是单独计算的(试用不合格时),也可以是合并计算的(试用合格后留用时,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2、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成立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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