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我签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上说:离职须提前1个月通知公司,并支付违约金6K。同时,须赔偿由于乙方违约离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请问第一句(离职须提前1个月通知公司,“并”支付违约金6K)合法吗?第二句好像没什么问题吧? 离职须提前1个月通知公司 是OK的 违约金是不合法的,除非公司为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是以上情形你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且不用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及违约金 如果不属于,你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这是法律规定,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为此公司支付的培训费,但不用同时承担违约金和直接经济损失 提前30天合法 违约金 不合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