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单位时单位替我出了5万元违约金(我从其他单位跳槽到这个单位的时候,单位替我出了5万元违约金),我和单位签了一个附加协议,协议中规定服务期5年,如果我未满服务期就辞职,就要全额赔偿,并以我的毕业证作为抵押.当时怕丢了工作就违心的签了.我想问一下,单位这样做合法吗?事情已经过去一年了,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需要全额赔偿吗?我主张赔他4万的话有法律支持吗?小弟在此求助,谢谢解答 如果事情已经过去一年,那么就意味着合同是在2007年签署,而在2007年签署的合同如果延续至今,其中的违约金问题,除非合同明确有类似“新法有规定的按新法规定处理”的约定,否则,在通常情况下,在目前没有更明确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此类违约金条款仍是可以适用的。 其次,在我的理解看来,这笔费用实质上并不能理解为违约金,而可以归入损害赔偿的范畴。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综上,无论如何,这笔费用目前单位主张你赔偿是没有什么法律障碍的。其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如果附加协议中约定那5万元当作专项培训费用的话,你主张赔4万才有法律支持。但从你的叙述中,我个人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这5万元为专项培训费用,按照约定,你未满服务期就辞职,就要全额赔偿。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