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可单位要求彼此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劳动法规定,3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就是合法,3年以上不超过6个月就是合法,但两者之间的跨度竟有4个月之多,这难道不是单位选择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以此来钻劳动法的空子吗?你们觉得我理解的对吗?请大家指正一下,谢谢! 从法律上你是找不到茬的。如果你没有工作,就骑马找马吧,如果你已经有了工作,就劝你不要考虑了。设置6个月使用期的公司基本上是比较抠门的。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想想,一共三年,六个月在试用,太长了,你损失可不少。一般试用三个月 不是的,6个月试用期是可以的,三年的劳动合同,包含三年,试用期可以是6个月。 这是鼓励单位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利 他们的做法是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看着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惯例是3年3个月试用期,六个月让人觉得企业在钻空子,而且六个月的话风险会增加,中间合同中止的话,也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试用期社保还得“按时”交,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8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