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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从09年3月开始工作至今(任在继续),没签劳动合同 试用3个月转正,工作半年后调换岗位在外地,然后又回来工作至今, 前2岗位基本一致,第3个岗位内容不一样,薪资待遇也有微上调。社保从10年6月开始买。 现老板打算又让我做回以前第一个工作,我不愿意!他意思就是要么我走人,要么就按他说的做,这些他都说的很婉转,都知道是太极拳。(他打算让他亲戚来做我现在的岗位-出纳) 情况是这样的,我财务专业,想做财务,由于没工作经验,打算只得先从业在择业吧。 后来老板发现我做事`不错`,我多次听信他的谗言妥协这些,我从来没有要求加薪(他知道我想做财务),才换了几个岗位,现在才发现我上当了,只是利用我,公司有缺口的时候就让我做这做那,因为我的工资很低(我想他算计尽了)。现在发现他的动机,我们也交涉过 他要调整我的岗位(他亲戚快到了),我勤勤恳恳辛辛苦苦任劳任怨在这里呆了快2年了,此刻的心情只有类似遭遇的朋友才能体会。 既然你不仁,我也不义了。 我打算坚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感激不尽! 有几个问题希望得到答案? Q1用为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 Q2我该找什么部门,能够解决这个事情,? Q3以前调换岗位上当就不说了。这次我不愿意可他说没的商量,已经定了。他有权决定吗?我有权拒绝吗? Q4听说要取证,我应该收集哪些材料?前提是合法收集,我担心一些材料会被暴露公司商业机密为由受到反起诉)。 Q5我能得到那些赔偿?以及那些赔偿的计算方式? Q6他亲戚来的时候,我打算立即辞职会不会扣工资,上诉赔偿还能得到? 1、单位的违法行为如下: ——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没有从用工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 2、单位调整你的工作岗位,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限制,你无法判定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 3、你可以依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就是你辞职的最好理由,所以辞职通知可以这样写: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用人单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暗示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清工作期间的工资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5、“通知”必须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公证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 6、按上述理由辞职,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就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没签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可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有在单位工作的任何证据,工作证或者同事证言都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
参见劳动合同法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