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在网络上发布的招聘信息作为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一个公司的工作内部工作人员介绍来的员工。比如这个员工已经工作5个月了,试用期为半年,现在说他文凭和工作经历等不符合公司上网发布的录用条件。 1.如果文凭和工作经历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如同楼上所讲.辞退的理由不充分,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试用期内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种情况。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却是有前提的,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解除不是随随便便的,毫无根据的。因此,如果单位不能够提供所谓的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详细具体的根据,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原则)若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2.如果文凭或者经历有假造现象.那么 0.0 你懂的 试用期内公司可以说员工不符合公司要求,但既然都工作5个月了,就不可以说文凭和工作经历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理由不充分。 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权力较大,可以一句话“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为由解除,但你说的用人单位的说出来的理由好象不太聪明,自已打自已的嘴。但较真意义不大,很被动。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换个地工作吧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若无法证明,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如被招聘人员伪造相关证件,以达到符合录用标准,公司查实后,可以解除合同。 纵横法律网 万隆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