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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试用期以及报酬的问题

时间:2012-02-18 06:39来源:红尘浪迹 作者:黄洋 点击:
我入职某公司,开始说好签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后来又变卦说要签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按照国家劳动法确实是签三年试用6月。但是他说如果六个月的试用期合格,那四个月的工资按照正式的工资返还给我,他说,说是试用六个月实际上还是两个月。我不知道这参照
我入职某公司,开始说好签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后来又变卦说要签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按照国家劳动法确实是签三年试用6月。但是他说如果六个月的试用期合格,那四个月的工资按照正式的工资返还给我,他说,说是试用六个月实际上还是两个月。我不知道这参照的是什么规定。后来我感觉有点不对头。因为如果在两个月之后,你看解除劳动合同。在第三个月他不要我了,岂不是我拿的还是试用期的工资,根本不存在什么返还了?到底安的什么心??
他不要你了对他有什么好处了?一个公司培养一个人也不是那么简单的!再说,你刚熟悉你的工作岗位,把你开了!然后再找个什么都不懂的?这只是他们的策略,就是说,假如你不好好干或者你的表现他们不能满意,就把你开了,这样呢,节省开支,又避免了浪费大家的时间.同时又避免了人才的流失,假如你的表现很好,按他再把工资发给你,避免了因工资问题的人才流失! 总体来说,应该没什么问题的!除非你进的是垃圾公司,那就另当别论!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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