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因为即将迁至苏州,因此现在新注册了一个公司名称,想把部分员工转移至新公司,公司注册地址未变,法人代表未变(不过现有的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个人,因为旧公司改了新公司的法人,但是一直没去变更),转至新公司后,员工的工龄我们也将累计计算!所以我想问一下,我们是否要先与这部分员工解除现有的劳动合同,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我们需要做出经济补偿吗?而且因为转以后会涉及到重新缴纳社保的问题,我有去问过劳动监察大队,他们给出的回答是,解除劳动合同。要先与员工解除现有合同,再重签,还要出具新签合同、报告等证据给他们审核,盖章后才能重新缴纳保险。但是又有人说法人、地址什么都未变,只是变了个名字,可以延用旧合同,不需要重新签订。所以,我想再具体咨询一下,怎么解决!麻烦了,谢谢! 首先,感谢你的咨询,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若将部分人员转移至新公司的话,一定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无法办理社保等事宜,除非这些转移的员工人事档案、合同等手续保留在原来的公司,但是可以在新的公司工作。 纵横法律网 马晓明律师 看你们的公司属于哪种类型的公司,若是子公司,可以从母公司以调配的名义调到子公司去,不必那么麻烦,但是若是不是母子公司,而是单独的注册了一家没有什么关联的公司,那么可能要先退出然后再要新公司缴纳。 累计计算的,可不给经济补偿。但应重新签合同以便交社保等事宜。 如果仅仅是名称变更,就没有必要与员工之间重新签订劳动劳动。 但,如果是公司重新设立,则可以与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员工原与旧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为由新公司全面履行,该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公司承接。 根据所叙述的情况来看,贵公司在苏州注册的新公司,其法律性质应属原公司的分立公司,是一家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我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转移到新公司的员工可以应依法变更其劳动合同,即通过协商程序,达成员工由原公司遣往新分立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的新条款,并由原公司、新公司、员工三方签章。这种处理方法比较简便,随转的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公司也不需终止原合同,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他们的社保关系在新公司建立后,也可以申请将原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帐户进行转移合并。当然,如果原公司对转移的员工采取终止合同,由新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方法也是可行的,但需要向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意见供参考。 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协商,由单位主动提出,单位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员工有良心的话可能不会要求经济补偿,而随公司搬迁,重新签订合同。 但是如果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有不少员工不愿意随公司搬迁,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到时候就得不偿失了。 所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没必要了。 打一个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把要变更的原合同条款写出来就行了。 比如:工作地点由某某地搬迁至苏州。然后双方盖章按手印。 公司只是名称变更,其他的实体权利义务没有变更,不需和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