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企员工,05年2月进公司的,08年8月转正的,3年合同。今年7月可能要跟我解除合同。该如何赔偿?还有08年前的零时工是没有赔偿,是否属实?请大家给我意见。谢谢! 不好意思,是这样的。我与合同是7月到期。如公司不与我续签,它的赔偿是从09年开始的,说08年不算的,相比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该怎么赔偿? 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即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将你6年的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再乘以你的月平均工资,即(6乘以月均工资)就是经济补偿金数额,就算05年那时候没签合同,但是已经和你存在用工事实了,也是得给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争议解决不了诉讼到法院,那你就得有证据证明你是从05年就开始在他那工作的,比如用工资卡、考勤单、档案记录等证明你从05年进入该单位用工的事实,这样法院就会支持你的主张, 提问人的追问2011-03-2316:53 对不起,刚才没说清楚。是这样的,我与公司合同是到7月份。如公司不与我继签,它的赔偿是从09年开始的。金额和您说的相符。说08年至前不算的,请问是否合理。谢谢; 所谓转正就是试用期和正式期的区别,但是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是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从试用期开始的用工之日算的,在08年之前不管你有没有转正,有没有签合同,你都属于该单位员工,劳动关系已经存在,所以属于工作年限的时间,应该是要补偿的 还有一种叫"劳务派遣工",即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派到另一单位工作, 新的劳动法已经取消临时工的概念,是为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利益,当然,现实中单位都说我请你是做临时工,这样好忽悠群众,并且以临时工为借口不签正式合同,想让你什么时候走就什么时候敢你走,并且没有合同没有工资卡没有档案记录,你就没有证据告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