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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03年10月13日开始在A公司工作至今,最近的一次合同是2011年10月13日~2013年10月6日。从期限上您很快发现,公司为了规避满10年,而故意将终止期限提前。因此我的推测,合同期满时,公司一定不再与我续签,否则将合同期限故意提前没有实际意义。我想问:到了13年10月6日前,如果我要续签,该如何做?如果公司不予续签,我该如何做?如果公司在6日当天都没有任何表示,或者下班时口头告知7日不用上班了,我该怎么做?如果公司故意设定7日为休息日,或者阻止我7日进入公司上班,我该怎么办?我是否必须要拿到公司不予续签的书面通知呢?我该如何搜集证据?如果公司说可以签合同,但是必须从10月13日开始,我是否可以拿到补偿,是6个月(08年~13年)的补偿呢?还是10个月(03年~13年)的补偿呢?虽然离合同期限还早,但是希望提前收集证据,不打无准备之仗。希望按照我的问题逐一解答。非常感谢! [best]1.你2013年10月6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和你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你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到2013.10.6满五年半不满六年的工龄支付你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年限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算起)。为了保证你的合法利益,你最好让单位向你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便留作证据。为了掌握主动,你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主动询问单位是否续签合同,做好两手准备。如果单位要求后续合同起始日期从10月13日开始,那么就相当于是单位不续签合同,相当于你离职7天后重新入职新签合同,这时单位应当支付你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单位才应当按照你03年起的总工龄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你2013年10月6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你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3.你2013年10月6日劳动合同到期,如果你们双方都愿意续签,因你在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定规定,单位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你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单位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应当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你双倍工资。[best] 你好!回复比较详细,现在问题明白了,就是10月6日前公司应当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要赔偿我,能否举例说明如何赔偿?是否比如,我直到11月6日都没有去上班,公司就赔偿2个月工资?另外我是否必须要拿到公司不予续签的书面通知呢?我该如何搜集证据?
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 多谢!回复很详细!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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