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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手续

时间:2012-02-20 07:20来源:紫潇 作者:Arial 点击:
这是指由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致使劳动者离职而履行的必要程序。一般有这样几个:(一)将辞退通知书或辞职报告送达对方当事人。送达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是直接交给对方当事人,由其签收;若有困难,可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须向邮局索要信件签收回单;邮寄不成,
这是指由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致使劳动者离职而履行的必要程序。一般有这样几个:(一)将辞退通知书或辞职报告送达对方当事人。送达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是直接交给对方当事人,由其签收;若有困难,可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须向邮局索要信件签收回单;邮寄不成,则可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可在报刊上刊登通告,自刊登之日起满30日,即为送达。总之,一定要有送达的凭证。(二)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办理《离职会签单》;向用人单位指定的人员交接财、物和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应有书面交接单据。(三)履行违法、违约责任。违法、违约一方当事人,应依法或依约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等。(四)用人单位按劳动者的要求为其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如劳动者不予提供转移去向,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者离职一个月之内,按国家规定将其档案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五)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该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相关依据】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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