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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和正式的劳动合同可以一起签吗

时间:2012-02-21 04:17来源:宇风清和 作者:帝泉山庄 点击:
我是去年9月10号进公司的,11月份因为公司有人辞职,公司赔钱啦,公司担心我们满试用期了也效仿上面,所以给了个合同我们签了,我们当时以为只是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就签了,等到三个月后,对于 车祸伤残赔偿标准 。向公司提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的负责人
我是去年9月10号进公司的,11月份因为公司有人辞职,公司赔钱啦,公司担心我们满试用期了也效仿上面,所以给了个合同我们签了,我们当时以为只是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就签了,等到三个月后,对于车祸伤残赔偿标准。向公司提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的负责人说那个签的合同就是的,现在工资上面的事都提不了啦,上面写了为我们购买社保,也不见帮我们买啊,请问一下,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样去应对?可以找他赔付吗???
只要合同合法,签字就发生效力,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你可以像单位主张你的权利,单位不理睬,你可以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找劳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张自己的权利。
可以一起签,也可以分开签
谷鸽飞过的回答可以参考“可以一起签,也可以分开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劳动合同本身就包含试用期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真的如你所说的“写了为我们购买社保,也不见帮我们买”,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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