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现在这家公司是今年7月份应聘进入的,原岗位为财务部的出纳。并且在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为今年7月至明年12月)中我也只担任出纳此岗位。后来根据公司内部需要兼做仓库库管(曾有看到过当时出具的财务部《各人员岗位职责》中有将我划分成仓库库管,并非出纳。划分为出纳的那位同事后来辞职无人接替也就没有与其进行过交接,且实际情况中我部门经理也未打算将出纳岗位换成已离职那位),并且在后来重新给我签订过一份新的《岗位职责》并在上面写过此岗位的工资
因为根据这段时间公司的情况,我怀疑会将我重新安排新的岗位为仓库库管及采购。而我个人实际情况为所有学校所学专业、曾就任其他公司岗位 都为财务且曾经所有就任的岗位都是出纳。对库管和采购业务程度并不熟练。所以我担心到时候我们公司总经理会要求我当场辞职。
我想问的是:
如果这样命令我辞职我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索赔?
在合同中对于赔偿部分公司方写着在:
1.甲方指定的劳动规章违反法律、法规
2.甲方原因丁力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
3.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伤害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在合同中,有写几向内容(公司方为甲方):
“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合同期内,甲方发生机构和职位设置调整,或根据业务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场地、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乙方如有异议,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应予以服从。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和安排的,致使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请问合同中有这两条是否合法?
是否会因为上面两条我无法得到我有可能能享受到的因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而需要赔偿给我的损失赔偿? 上述材料已经明显表明公司的两条规定是违法的。 因为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变更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是无效的。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比看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您好,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加Q进行详细专业法律咨询。正田法律为您服务。 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不合法,侵犯了员工关于工作岗位、工作场地、工作内容自由选择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