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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有关问题的规定

时间:2012-02-24 07:27来源:小文麻麻 作者:梦蝶 点击:
劳动合同终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除劳动合同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学习 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依
劳动合同终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学习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3),并明确其在相应情形消失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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