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办案实录】当签订完终止劳动合同书遇上怀孕作者:劳动法园当签订完终止劳动合同书遇上怀孕 【基本案情】 刘某2008年1月1日与北京某技术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1月22日,北京某技术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双方不再续签,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在签订协议时已支付)。2010年1月刘某去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怀孕,因此向公司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办案】 作为企业方的代理人,律师认为根据刘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来看,刘某在2010年1月份去医院检查时已经怀孕1个多月,也就是说,刘某在与北京某技术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已经怀孕。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对于处于孕期内的职工,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至哺乳期满。因此,对本案而言,即使已经与员工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如果员工以怀孕提出异议也是无效的。 但是鉴于公司不愿再与刘某恢复劳动关系,律师提供以下答辩意见: 1,刘某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公司与刘某在2009年11月22日经协商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及其他款项*元且已经实际支付,双方无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刘某已经办完全部的离职手续,且与公司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其自主意思表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书应受法律保护。 3,刘某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刘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52、54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之情形。因此,刘某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签署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最终裁决公司与刘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接受仲裁裁决,恢复履行与刘某的劳动关系至其哺乳期满。 【实务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虽然刘某发现自己怀孕是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但女性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后经医院诊断,刘某确实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已经怀孕,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是在刘某并不知晓自己怀孕的情形下签署的,这份协议书在后来刘某发现自己怀孕后刘某可以主张无效。 本案如果刘某在发现自己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与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事后如果刘某反悔主张无效将不会得到仲裁支持,但是前提是企业需要证明刘某在签署协议前已经知晓自己处于孕期。 _ 本文作者简介:单鹏,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劳动法专职律师。 电话;电子邮件:shan780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