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以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案例分析 有关"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以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案例分析 -经过"一裁二审"程序劳动者获赔近9万元 要点提示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届满后,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能否认为按照原来劳动条件履行劳动合同视为续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一年时间,按照规定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因为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因此免除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 三、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该规定有效吗?是合法解除而支付经济补偿金呢?还是属于违法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2倍赔偿? 案情介绍 在2007年1月18日吴小姐入职某财政评审中心,从事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工资待遇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双方一直到在2007年7月1日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7年7月1日起到2008年6月31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仍按照原来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其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评审人员(劳动者)必须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评审时间超过规定时间15天的则不适宜做评审工作,作辞职处理"。在2009年9月1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解聘通知书,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解聘通知书后,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是: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劳动合同的赔偿是元;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是元;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没有休年休假赔偿、高温津贴等赔偿。以上合计为元。 劳动者全权委托笔者代理本案件的仲裁、一审、二审、执行阶段。 审理过程及其结果 劳动仲裁机构审理查明后,作出裁决为:一、不支持劳动者提出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赔偿,其理由是:双方劳动合同届满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实施)(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二、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理由是认为单位可以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立即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赔偿。另支持了年休假工资的赔偿,劳动者其他请求全部驳回。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开庭以及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为:一、判决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而本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超过1年,应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不需要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二、判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倍赔偿。其理由是:认为劳动者没有规定在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你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但是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进行调岗或是培训工作,直接解除,是违法解除的。因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倍赔偿。一审判决后,劳动者对一审法院没有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提出了异议,依法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对一审法院认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判决进行改判,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的,其他事项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如此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合计为元。 现全部赔偿已经执行到位。 案件评析 一、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赔偿。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只是按照原来的劳动条件履行,并不视为双方具有劳动合同。 本案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来的工资福利等劳动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并不等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中仲裁裁决引用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只是规定如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的劳动条件履行而已,不能因此认为双方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显然劳动仲裁委员会是曲解了法律,因此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没有同意其观点。 (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年时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年内的2倍工资赔偿,两者并不矛盾。 在一审法院判决中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年时间,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后到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2倍工资的赔偿,显然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国务院制定并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并列存在,并不矛盾。二审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观点。 三、本案件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倍赔偿。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的强制性相违背时,是无效的。 本案件中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评审人员(劳动者)必须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评审时间超过规定时间15天的则不适宜做评审工作,作辞职处理"。其规定是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从该规定可以知道,劳动者在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如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该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改变或是自行规定解除的条件,本案件中,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改变了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认为只要不能胜任工作,不经过培训或是调整岗位,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是无效的。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除了法定解除外,用人单位的解除就是违法解除。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原意分析,对劳动者进行单方面解除是严格限制的,用人单位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来解除(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是法定解除,如是法定解除,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是超出法定解除之外的解除,就是违法解除,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培训或是调岗程序的,直接解除,就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违法解除。据此,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解除是合法的,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判决对该裁决进行了纠正,认定为违法解除。 (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年而解除与在1年以内而解除是有所区别的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如保持该关系的期限是在1年内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视为合法,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1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经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此,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了,需要按照法定解除的规定来解除,否则为违法解除。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