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缴纳是否由单位承担 我于08年因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提出仲裁,并于08年11月份由中院判决单位败诉。但单位却不为我出具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接,并且拒付赔偿金。我于当年年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单位在09年初的缴纳社保的时候因没有为我办理档案转接手续,因此一并将我的社保也缴纳了。 因此我想问:这是由于单位单方面原因不肯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档案接转手续造成的。而且到2010年现在为止,单位也没有办理任何相关劳动手续转接。那么单位的此种做法是否已经严重违返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我的社保是否应由原单位在没有为我办理档案转接之前由原单位支付。因没有档案关系,我现在的单位无法为我缴纳社保等。法律依据和出处是什么? 让他接着交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听听最新劳动法解除合同。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想知道继承。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估计原单位在报复你,这个时候你去找原单位一般作用不大的。好在你申请执行了,法官一句话顶你十句,向执行法院了解执行情况,执行法官每周都有接待日,你可以去向法官了解情况,看看案件执行进展如何,有何困难,你要协助法官,执行法官一般都很忙,所以你要常提醒法官并积极协助法官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