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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08.5.23-11.5.22不再续签,期间签订了有关购车补贴协议时间为2009.7-2014.2是否有效 工作一年后公司因工作需要要求本人买车(私车公用)公司给于补贴,签订了补贴协议时间是2009年7月-2014年2月,我能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诉求将2011年6月-2014年2月的补贴 能否起诉要求2011年6月-2014年2月期间的补贴,主要还要看双方《补贴协议》是怎么约定的。你在研究下该协议的条款。 [best]谢谢 1、能不能仲裁诉求恢复劳动关系 2、协议只有个人原因和依法提前解除合同的不再补贴的条款[best]你所提出的两个合同是存在矛盾的两个合同。 劳动合同是主合同,期间是08.5.23-11.5.22;补贴协议性质上属于对主合同的变更协议,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福利待遇变更;2、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但福利待遇期间的约定能否视为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问题。 这是一个对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约定有矛盾时的法律认知问题。 我个人认为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性。但这一点,如果申请仲裁,肯定会有很大的争议,不但是你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很可能仲裁员也会对此问题有争议。 2、2011年6月-2014年2月期间的补贴。 3、个人原因和依法提前解除合同的不再补贴。 再麻烦请问仲裁胜诉的可能性,谢谢 但是,前面我已经说了,学会法制晚报。这是一个认知问题,不能排除仲裁员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也就是说本案风险还是很大的。 当然,是否申请仲裁,你还要全面考虑。毕竟如果认可这是对合同中期限的变更,哪怕不能仲裁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书。即使仅仅认定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合同,也可以得到一笔赔偿金。你在权衡一下。 许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擅长领域:法律历史学书画美术公务办理西安市 参加的活动:暂时没有参加的活动 我会争取的 再次感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