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30日我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基本内容是:甲方违约乙方依法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务于2009.5.1日前派员与乙方办理工作交接。甲方说理由不充分,并要我写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我觉的甲方的要求不合法,无法律依据,所以没写,我想5.1日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这要看用人单位是如何违约,你有无证据说明他们违约。如果用人单位违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满足这些条件,你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单位走人,看看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并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违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你也可以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于递交辞职申请的30日之后离开公司 广东胡律师: 你提前30天书面申请离职就可以,至于你提出的理由合不合理就看公司怎么采纳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