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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高手入)在线等

时间:2012-03-03 17:39来源:dehui 作者:绝尘而去 点击:
情况是这样的:有个员工是04年3月进公司的,08年6月的时候续签的合同将于2010年5月31号到期现在我们决定不跟他续签合同了,这个经济补偿金是从04年入职的时候算起给6.5个月的补偿金;还是从08年算起,只给2个的补偿金就可以了呢?而且,现在我们是已经提前一
情况是这样的: 有个员工是04年3月进公司的,08年6月的时候续签的合同将于2010年5月31号到期 现在我们决定不跟他续签合同了,这个经济补偿金是从04年入职的时候算起给6.5个月的补偿金;还是从08年算起,只给2个的补偿金就可以了呢? 而且,现在我们是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到他本人了,但是他不来签合同终止通知书,这个会不会影响我们合同的到期终止呢? 急盼高人解答。(答案满意的话会追加50分)
1、经济补偿金计算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共2.5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在本法实施后1个月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本法实施以前存在劳动关系实施以后解除或者到期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算起。 2、合同到期即终止。
1、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他在你单位从04年3月开始工作的,因此其算时间是04年3月开始计算,应该为6.5个月的补偿金。 2、他即使不来签订合同终止通知书也并不影响合同的终止。因为根据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期满后如不续签自动终止。你们只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
应该是按照从04/3进公司开始算的 不过08年前和08年后需要分开算的,算法是不一样的
你好,我是北京的劳动维权人士,维权经历近10年,认为: 委托专业人士维权,跨越不良当事人的“陷阱”,为你摆平!!! 1.从08年计算. 2.影响我们合同的到期终止,会多支付补偿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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