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仑一家公司上班。签了劳动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合同是半年!做了大半个月,今天跟我讲我不适合这个工作! 但是,我在这家公司,我自认为我我的工作做得很好。每天都能完成他给我的工作量。如果不能完成,我自己也会加班!而且公司没有加班费的?工作期间几乎天天加班,因为我们公司都是快下班了给我工作的文件! 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嘛? 电话 试用期半年合同好像至少是三年吧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