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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3月底到的这个单位,因为我们这合同都是签到年底12月31日,然后转过年来再签1年的,所以我的合同就是从2008年3月底到2008年12月31日,但是到今天一直没跟我签新合同,社保关系没有中断,仍然给我上着保险.现在经济危机想裁员,因为其他人已经拿到新合同,没有我的,所以我已经基本确定不跟我继续签了.
我想问问:
1.如果合同到期逾期未签新合同的话,从合同到期日到现在这3个月是否视同签定合同?如逾期未签但仍然继续工作后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话,是否这3个月得按每月工资的双倍支付给我?(因为现在已经不在合同有效期内了)
2.如果是逾期未签新合同的情况,公司是否可以在通知我后第2天立即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还有"提前1个月通知我"这个规定?要是有这个规定的话是不是要干到4月底?
3.是不是按照满1年给1个月工资的方法补偿我?要是1年零1个月的话,多出来的1个月怎么算?能补偿吗?
4.补偿的话应该怎么算?是否按扣除"个人负担部分"的保险和住房基金以及个税之前的基数?
5.比如我扣除个人负担部分之前的基数是6000,能否帮忙算算我应该得到多少补偿?
请帮忙详细解答一下以上问题.
谢谢大家.答的好我会加分的.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赔偿金里工资实际上是按你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加班费、过节费及资金之类的额外补助) 补充回答1:是按你所说的6000算的(但这个是否为你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 1、如果合同内未规定合同到期未续签即延续之前合同的相关内容,那么你与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你与用人单位即是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支付你未签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 2、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情况下,公司是是可以即时通知你终止劳动关系,不必履行《劳动法》提前30天通知; 3、用人单位无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你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一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你工作是1年1个月,折算成1个半月工资(前3个月平均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是赔偿金的双倍。 4、按你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5、你的基数(我不知这个基数是否为你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是6000,你可以得到1万8的经济补偿金。 我的理解: 1、从合同到期日到现在的这3个月,你可以主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因无劳动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提前30天通知”,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你可以得到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补偿金的计算,按你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如果扣除个人负担部分之前的月工资平均数是6000元人民币,那么,1.5个月就是9000元,二倍就是元了。 很复杂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