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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的

时间:2012-03-07 09:10来源:mingxinfangge 作者:单一目标 点击:
情况是这样:某人应聘到某公司上班,事前约定好了相应的工资报酬,公司方相关人员也讲解了工资的计算方式,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员工实际上班已有三个多月,正在办理转正手续当中,但现在一个问题是,公司方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公司工资方案的改革调整,此
情况是这样:某人应聘到某公司上班,事前约定好了相应的工资报酬,公司方相关人员也讲解了工资的计算方式,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员工实际上班已有三个多月,正在办理转正手续当中,但现在一个问题是,公司方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公司工资方案的改革调整,此调整方案是针对全体员工的,但此方案会影响到此员工的工资报酬减少,即如果按公司新的工资方案,原公司与此员工原先约定的工资标准及计算方式发生变化,直接的结果是降薪了,员工不愿接受此调整;此员工已在公司领过两次工资了,前两次的均是按原先约定的标准发的,但第三次工资还没发,不知是按公司新方案计算还是仍按原约定计算的;目前公司还没为员工办理过设保,但有签过一份合同,不过合同一直在公司手上,没有给员工一份;公司对此员工的工作能力情况是较满意肯定的;现在想知道,如果由此员工提出辞职,但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司是否必须予以补偿,是否能看做是公司约违?如果由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员工能否要求获得经济补偿?(原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目前公司实际还未办理转正手续,想让此员工接受新的工资方案再转正并重签合同)?如果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提出解决原劳动协议,公司的说法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因为一方面员工实际工作的时间已超出三个月试用期时间,另一方面此员工实际上是不存在不合格录用要求的)希望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解答,最好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国家相关规定,谢谢!

债务追讨[债务债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薪资调整是需要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该员工已不属于试用期了。

律所: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解答积分:7125分

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订书面合同,这一点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合同期限1年内,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的。试用期就应当购买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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