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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被解雇要求公司说明理由,公司的理由都是试用期不合格,这和放屁有两样吗?难道我们没有进一步追问的权利吗?难道沟通无效要采取野蛮方式解决才有效吗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就看公司有无违法行为了,不然公司可以随意解雇试用期员工。附上劳动法的规定,仔细想一想你的公司有没有违反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听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如果,超出使用期,视为任用。 试用期解雇一般都无需太多理由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的不得单方面解雇。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