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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时间:2012-03-08 01:51来源:北外网院 作者:叶昌元 点击:
某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李某、张某、刘某共同出资合伙成立的,因业务发展的需要,计划招聘一名会计人员。王某毕业于国内某财经大学,从事多年的会计工作,业务能力出色,经过双方协商,王某于2010年1月1日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
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李某、张某、刘某共同出资合伙成立的,因业务发展的需要,计划招聘一名会计人员。王某毕业于国内某财经大学,从事多年的会计工作,业务能力出色,经过双方协商,王某于2010年1月1日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岗位为从事会计工作。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全部由律师事务所留存。其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若未履行完三年的劳动合同,而提前主动离职的,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律师事务所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10月20日,王某因故向某律师事务所提出辞职,要求律师事务所办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某律师事务所为王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要求王某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5万元违约金,学会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2)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王某一份,是否合法?为什么? (3)对于某律师事务所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所以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合同不给王某,违反了本条规定。 3、如果单位承认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将劳动合同交给王某一份;如果不承认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除了培训费和竞业限制规定之外,不得向王某收取违约金,劳动合同的该项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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