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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许县委律师电台节目之--难辞的职作者:许县委 时间:2010-09-04 查看(245) 评论(0) 难辞的职 许县委律师 劳动争议案件之四 案情介绍: 张兴于1963年分配到新宇钢材厂工作,1994年6月30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1996年6月张兴在担任新宇钢材厂二分厂期间,在没有得到新宇钢材厂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了二分厂的厂名,事后新宇钢材厂责令其将二分厂的厂名改过来。同年6月中旬,张兴向新宇钢材厂提出辞职申请,内容是:“因与厂领导经营理念不合,故特申请辞职,望批准!”新宇钢材厂收到张兴的辞职申请后,书面答复:不予准许。之后,听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张兴一直离职至今。1996年6月30日和1997年7月1日新宇钢材厂两次书面通知张兴尽快回单位上班,但张兴收到通知后一直没有回单位上班。1997年4月新宇钢材厂以张兴在任二分厂厂长期间擅自变更厂名为由,给张兴记大过处分。同年5月12日以张兴两次受到通知拒不上班为由,对被告作书除名决定。 张兴不服,认为其与新宇钢材厂早在1996年7月就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新宇钢材厂对其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1997年5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记大过处分及除名决定,支付1996年6月至1997年5月的失业救济金2650元。 新宇钢材厂称:由于张兴擅自变更厂名及收到通知后拒不上班,对其作出的记大过处分除名决定于法有据,不同意支付失业救济金。 主持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就业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不再坚持以前那种一个工作干到退休。因为收入的不均衡,或不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或单位没有提供法定的工资保障和劳动条件等等状况,向单位提出辞职,为此产生了很多纠纷。就本案而言,张兴与新宇钢材厂到底谁的主张有理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下面就请出本期案例的嘉宾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许县委律师。许律师,您好。 许县委: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还是简单回顾一下案例内容:张兴认为与新宇钢材厂的经营理念不合,与1996年6月向该厂提出辞职申请,新宇钢材厂没有批准,看看解除劳动合同。张兴一直离职至今。后因张兴受到该厂两次书面通知仍不上班,依次做出了记大过、除名处分。张兴不服认为已经辞职,处分没有依据,要求撤销处分,支付失业救济金。新宇钢材厂认为队长型的处分于法有据,不同意支付失业救济金。 下面还是请许律师总结一下本案的焦点问题: 许县委: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兴的辞职申请是否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由此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主持人:首先,我们想知道什么是辞职?: 许县委: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5条、《劳动法》第31条规定: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主持人:辞职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什么不同: 许县委: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都是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但适用对象和运作条件及程序是不同的,主要区别是: 主持人:请许律师给我们大家介绍一下,在法律上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有什么相应的规定: 许县委:我们平时所说的辞职实质上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第一种方式,职工可以任意接解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主持人:您刚才说到辞职申请需要得到批准,才可以解除合同,辞职需要申请吗? 许县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只需辞职的意思向用人单位表达,经过法定时间,双方的劳动合同就自动解除了。也就是说辞职不需申请。既然有了辞职申请,就应当看是否得到了批准,如果没有批准,辞职没有生效,劳动合同也就没有解除。 主持人:辞职报告需要有哪些内容? 许县委:所谓的辞职信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在在通知书的制作上,我们应把握如下几点: (1)通知书的抬头应为用人单位正式的工商登记注册名称;(2)详细列出用人单位存在的各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即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依据;(3)写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4)写明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5)简要列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要求、主张; (6)末尾“通知人”处署名应由本人签字。 辞职信写好后可以直接交给单位,或用ems让他们签收,并在单据上注明文件名称、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写上辞职理由,并保留单据作为证据使用。记住,辞职理由一定要写明是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不可只想当然的写自己因家事等辞职的理由。 主持人:好的那么请许律师揭晓答案: 许县委: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兴如要解除合同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就可以了。而本案张兴向用人单位递交的是辞职申请,是一个要约行为;单位没有批准,双方的劳动合同仍没有解除,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新宇钢材厂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张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裁决:确认新宇钢材厂对张兴的处分决定有效,双方的劳动合同自1997年5月解除。 主持人:张兴因为自己的行为失去了工作,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令人叹息。请许律师给我们讲一下本案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许县委:如果劳动者确需解除合同,首先了解一下法律及所在单位的管理制度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看一下用人单位是否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其次写一份符合要求的辞职报告也就是解除合同通知单;第三,一定要遵守预告期,将解除合同通知单送达给用人单位,并保留有送达的书面证据。最后提醒的是,切勿一气之下一走了之或者只写一份辞职申请置之不理,让本来对自己有利的辞职,到最后让用人单位除名,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也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和赔偿。 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将职工除名,一定要将除名决定有效送达给职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