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有详细的职位录用条件的记载;(2)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职位录用条件;(3)在满足以上两个后,解除行为和解除通知书必须在试用期满前作出和送达。否则,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就是违法的。常见的情形有:(1)在劳动合同中或者招聘时,没有约定或者说明职位录用条件,而在试用期快到期的时候,突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如果单位不能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劳动者职位录用条件,就代有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相应的赔偿金,劳动也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委撤销该解除行为。(2)在试用期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很多企业也包括劳动者认为,在试用期内双方琮没有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还没单位的正式员工。所以,单位在试用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费也是理所当然的。这种看法其实是错误的,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稳定,但是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已形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企业在试用期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3)调整工作岗位后,再次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根据《劳运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4)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在试用期作出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2011年7月22日,试用期届满,而用人单位却在7月23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是错误的。(5)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7)先签订试用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未完,待补充。 我贴原文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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