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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争议: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

时间:2012-03-11 13:50来源:沈英 作者:lpa2222 点击:
乐乐:本案例正好与前篇博文劳动合同争议:癌症病人能订终身合同吗?的结论相反,因此对于巧用医疗期来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值值上级部门进行专门的解释或规定。现实中这类现象会越来越普遍。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 《中国社会保障》2009年第9
乐乐:本案例正好与前篇博文"劳动合同争议:癌症病人能订"终身"合同吗?"的结论相反,因此对于"巧用医疗期"来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值值上级部门进行专门的解释或规定。现实中这类现象会越来越普遍。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

《中国社会保障》2009年第9期作者:周琳

案情李某于1998年1月起在某旅游公司工作,双方相继签订过几次劳动合同。2007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07年11月29日,旅游公司向李某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2007年12月29日,李某向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提交了医院出具的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2月7日的6份诊断证明书,医生诊断建议李某全休至2008年2月27日。李某认为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在医疗期满后终止,而到此时自己已经在旅游公司工作满十年,旅游公司应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旅游公司认为他们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07年12月31日终止,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仲裁委裁决:旅游公司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李某病假工资584元。

旅游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与裁决相同的判决。

评析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但却折射出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你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因为自身原因患一些疾病,在患病期间会对工作造成影响,使工作效率降低。但是,作为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的患病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不能因为一时的工作效率降低而解除合同,这时法律规定了"医疗期"这一概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指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本案中,李某根据医生诊断证明休息至2008年2月27日,未超过医疗期限,故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

医疗期满连续工龄满十年,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其实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李某是在用人单位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之后,在劳动合同应终止之前提交医院的病休诊断证明的,而且病休时间正好到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年限,这种"巧合"不能不令人生疑。在同一个公司的,与李某类似情况的有10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真实状况就更加值得探究了。听说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并未对李某病休的真实性提出反对意见,因此法院当然不可能主动审查其合法性。从形式上看,医疗期满李某工作年限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只能予以支持。

从理论上来说,劳动者并不是真正患病,而是通过"假病休"手段,以达到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目的。劳动者实际是编造虚假事实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遏制这种虚假行为。一是申请法院对诊断医生调查取证;另一方法是申请对劳动者所患疾病及医疗期的必要性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司法鉴定。在保护真正患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虚假患病者的利益诉求予以剔除。■

作者单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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