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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赔偿办法?
本人与2008年12月3日以铲车司机的条件进入东莞某公司,当天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的岗位是“巡检”(现在才知道)。但入职手续和工资单的岗位名称、交接班岗位记录均为“铲车司机”,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文本直到辞退那天才要回,即2009年8月25日。在这期间即让我干铲车司机的活,又和不同工种的人一同干苦力,我不堪忍受苦力的折磨,我强烈请求按合同办事,学习劳动合同协议书。又不可能,无奈求助劳动部门。在这时厂里向我发出解聘通知书,依据是不胜任工作。厂里现有的(除澳门来的同事)铲车司机无一例外都是跟我学的。
请问厂方应不应该支付我9个月的苦力劳动报酬和违法解除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厂方不同意!请问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和劳动报酬的赔偿金?以及合同一直不肯给我,给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该如何赔偿?
请大家讨论,该给我多少补偿和赔偿?依据是什么?都有哪几项? 看样你要补下劳动法了 照你描述的那样,9个月的工资肯定要发的, 公司辞退你应该赔偿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至于公司在合同中耍的手段,违反了哪些劳动法,可以直接咨询下,他们专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也正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呢!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