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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8年进厂里工作,在2007年12月与厂里签定无固定期合同,在2008年8月,因厂里的加班费未足额支付,与厂里协商未有结果,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因此通过书面的方式与厂里解除劳动合同。在申请仲裁时经济补偿金只有一个月的。请问此情况在旧劳动法有何经济补偿的规定?请各位熟悉劳动法的大大不吝指教。谢谢。 广东胡律师: 老的劳动法没有规定,但是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不知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迫辞职!赔偿数额不同!现在已经申请仲裁了,想要在诉讼中提高赔偿数额基本上不可能了! 诉讼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程序,而且对出庭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较高,因此不是几句话能说清的,最好找一个委托代理人,否则 1.占用自己的时间 2.由于不了解仲裁和诉讼规则胜负不一定 3.赔偿数额一般较少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收到赔偿款后再支付代理费!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