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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超6个月公司未和我续签,且10月分加班费没发,现已经申请劳动仲裁,需要请律师吗? 2011年11月3日到劳动局调解,我公司以人事部人事变动导致和我漏签,未恶意不和我签为由,拒绝支付我合同到期后每个月2倍工资,并要求我签订一份2011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3日的劳动合同,我没签。我于2011年11月4号给公司发快递称因公司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1月2日为和我签订合同,且10月分加班费未发,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11月8号给我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体检,社保转移等),我11月8号就没去公司上班。但公司2011年11月4日也给我家里寄了合同,并称与我的劳动关系已经成立。要求我要离职必须提前30天提交辞呈····现在半个月过去了,公司既没有通知我去办理离职手续,我也再等劳动仲裁结果(开庭通知书),我申请仲裁的有三个:1:要求公司从6月1日起每个月支付我2倍工资,2:补发10月分加班费,3:从2007年4月2日起(第一份劳动合同开始)至2011年11月2日(即一年一补)5个月的经济赔偿金。请问我申请的仲裁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吗?这个官司我需要请律师吗? 你的3个要求都再法律的认可之内, 有没有掌握直接的证据? 如果证据充分,不需请律师,证据不充分,请个律师比较好! 比如你第一个请求,需要有在你要求双倍的期间内的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你跟公司之间又的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佐证,你的请求才能成立,需要准备相关出勤记录、工资发放等材料佐证 第二个请求举证责任在你,加班举证是难点,除非你手里有公司审批的加班手续的材料; 第三个请求的前提还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整体来说并不难,可以自己尝试整理,查询仲裁程序什么的,祝你维权成功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