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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仍处于哺乳期,合同自然延续至哺乳期.

时间:2012-03-11 16:04来源:临池柳 作者:苏州逗号 点击: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仍处于哺乳期,合同自然延续至哺乳期结束,那期满后的这段期间是否可以不签订新劳动合 2009年7月1日补签一份时间为:2008年9月24--2009年9月23日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0月20日,公司都没有以任何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仍处于哺乳期,合同自然延续至哺乳期结束,那期满后的这段期间是否可以不签订新劳动

2009年7月1日补签一份时间为:2008年9月24--2009年9月23日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0月20日,公司都没有以任何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2010年10月21日却突然出具了一份劳动终止通知书,说之前一份合同实已到期,因为2009年10月22日属于产期,至次年的10月21日属于哺乳期,故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三期"结束。所以想请教专家,2009年9月24日--2010年10月21日哺乳期顺延结束的这段时间里是否就可以不签立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了?

或者说,看着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2/0104/286239.html。对于劳动者一方来说,有没有什么方式方法可以维护自己相关的合法权益?谢谢!

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可以不签立新的劳动合同,那谁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在9月底又出具了一份为补签的劳动合同,让劳动者进行补签,时间为:2009年9月24日--2010年10月31日,为期1.1年。正当劳动者困惑怎么签订的时间是1.1年的时候,突然在2010年10月21日收到快递送来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这又怎么理解呢?

之前的第一份合同到期为:2009年9月23日,补签的日期为:2009年7月1日,劳动者是否也可以追溯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向用人单位提出进行二倍工资的赔偿?因为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是否可以表示2010年10月21日开始至2011年10月20日为仲裁时效?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2010年10月21日)的一年内提出仲裁?谢谢!

根据描述公司合法、根据相关规定产假和哺乳期内、公司应该支付工资和生活补贴。因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时效没过、如有证据证明公司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劳动合法利益、

可以不用签的。

可以不签视为按以前合同继续履行

单位终止合同要给劳动者按工作年限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如果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按原有条件继续履行!

如果公司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则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一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指的工资是应发工资(没有扣除费用的),而非实发工资(扣除费用后的)哦

无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合同期满,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用人单位都应该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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