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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缺陷:

时间:2012-03-11 16:11来源:timemakehero 作者:示申人山 点击:
甲方:xxx公司乙方:xxx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乙方将为甲方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止,甲方将按照劳动合同法向乙方支付2万元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双方对从2009年1月5日起至2010年8月3
甲方:xxx公司 乙方:xxx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乙方将为甲方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止,甲方将按照劳动合同法向乙方支付2万元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双方对从2009年1月5日起至2010年8月30日的劳动关系期间的各项劳资关系事宜及安排,均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并且无任何异议。 甲方:xxx公司 经办人:(这里是签名,未盖公司章)日期:xxx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xxx (劳动者签名) 日期:xxx
1、协议里已经明确了“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个人认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 2、该协议对劳动者为什么没有约束力呢?即使公司有费用没有结清,劳动者也只能要求费用的清偿,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3、公司未盖公章的问题,我个人认为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也比较难主张该协议无效。听说解除劳动合同范本。经办人有两种可能:(1)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相当于公司盖章;(2)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只要公司认可这个人的签字,那就是有效的协议,即使公司主张经办人无权签字,那也是公司向该经办人追偿的问题,劳动者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个人认为这份协议虽然细节上有不完美的地方,但是大方向没有什么问题。 至于解除之后劳动者和公司的其他纠纷(比如工伤)那就是另一回事情了。
恩 是的 是您认为的缺陷
此解除协议缺陷较多。 1、只明确了劳动者应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止,未说某日交接工作,办理相关手续。 2、甲方向乙方支付2万元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将按合同法支付,没有明确某日支付。 3、公司必须在此协议在盖章。 4、没有明确最2010年8月的工资何时支付。 5、没有约定何日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6、没有约定何日将劳动者的档案及社保关系作转移。 总之,较为粗糙。
该合同没有什么不妥,劳动者可以根据该合同主张其权利。 楼主不同提问中的三个认为大可不必 1、未明确劳动关系解除日期————合同中提到“乙方将为甲方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止“,足以说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 2、此协议对劳动者来说没有任何约束————同样合同中写明”乙方将为甲方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止”,故劳动者乙方就应该按合同约定为甲方工作至2010年8月30日; 3、“未盖公司章"在法律效力上有得商讨————在甲方签名处有经办人的签名,该经办人一般为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其签字的行为可以推定为表现代理,不会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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