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2009年3月我进入一家公司,年底前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从入职开始算一年期。一个月内3次要求拿到自己个人那份,被告知未公司未签字盖章,等弄完了再发给大家。2010年3月要求我转职到另一职位,理由是公司需要,未变更劳动合同。4月合同到期,未接到续签通知,持续工作到7月。7月2日被口头告知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不胜任工作职位。再次要求获得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知已销毁。在职期间一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未休年假及婚假。明天我就要和公司领导第一次接触商谈赔偿事宜,希望得到内行人的指点。需要获得的答案包含:
1、以目前的情况应如何认定劳务关系及劳动合同?根据哪条哪款法律条文?
2、应该获得哪些赔偿,赔偿依据。需要具体到具体时间,(比如哪几个月的平均工资,哪几个月的双倍工资。依据的条款)
我个人知道的一个是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未来1.5个月的双倍工资。之前的就不敢确认了。请帮帮忙吧~~~ 《劳动合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比看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解释一下上述规定,你公司不与你签合同,要双倍赔偿你,你也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你要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以及工资数额,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的工资,你的银行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你要主张:1、公司拒绝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两倍的工资;单位无理违法解除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3个月。离解除一个月时间,或一个月工资 可以主张: 第一、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第二、3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第三、6天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资 第四、如未缴社会保险,还可以主张社会保险 第五、如有加班费未给,还可以主张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六、如有工资或提成未给,还可以主张工资或提成和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如有高温费或夜班津贴等,仍可主张 关于证据: 1、录用通知书 2、考勤卡 3、工作服和工号牌等 4、名片等其他有公司名称的文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