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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及非正当理由被解雇的赔偿问题。

时间:2012-03-18 09:31来源:哥的8个猜想 作者:亞;.\,b 点击:
我在一家酒店的销售部做文员工作。当时签的一年的合同(2011年3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合同上写的试用期为3个月。昨天2011年6月13日,领导突然说你工作表现很好,可是酒店应生意不好,老板想撤销我文员这个职务,所以要求我后天就离开,还要求我写辞职报告
我在一家酒店的销售部做文员工作。当时签的一年的合同(2011年3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合同上写的试用期为3个月。昨天2011年6月13日,领导突然说你工作表现很好,可是酒店应生意不好,老板想撤销我文员这个职务,所以要求我后天就离开,还要求我写辞职报告(这个我肯定不会写)我想问下各位,我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的享有个人利益?谢谢各位!
一、试用期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个单位和你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因为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无效的试用期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法履行了的试用期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属于无故辞退你,就是说没有正当理由的,这样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为用人单位的理由是你表现不好,意思就是说不能胜任工作,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就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是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
1、1年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可要求2个月的工资赔偿。 2、不用写辞职报警,要求继续上班或单位给予你赔偿金,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1、公司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时间过长,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是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超过的部分,应该按照正式的工人发放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公司开除你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你经济赔偿金,你不能写辞职报告,这样就变成你主动辞职了,不能要求赔偿金了。公司应该依法支付你经济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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