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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同A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过后,此人转到另外一间公司B工作。A、B 公司是同一个法人下面的不同类型机构。但是,没有重新签订同B公司的劳动合同。创业传奇人物。这种情况,对于劳动者会有什么不好的地方么?或者这样的不改签合共,有没有什么不妥? 基本上没有多大的问题的,假如有调令或委任任命、等文书就更好了。 但从原则上,还是需要一些手续的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你原同A公司签劳动合同盖的是A公司的章,还是总公司的章,如果原盖的是意公司的章,对比一下合同解除文本。则属于内部调动,不需重签劳动合同;如果原盖的是A公司的章,则同B公司应当重签劳动合同。 如果A作为派遣单位,那就是派遣用工,如果不是派遣单位,属于借调,总之就是内部问题,倒没什么特殊的情况,关键是你的保险在哪了 同一个城市就没事,不同城市办大病就有的折腾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