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于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1/1219/110557.html。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履行政府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政府公开工作,对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省政务公开信息处理中心通过民心网,受理政策咨询和群众投诉及公开反馈办理结果。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自办媒介公开政务信息,受理政策咨询和群众投诉,公开反馈办理结果。 民心网应当建立与各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媒介受理咨询投诉和反馈办理结果的工作协调机制。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 第七条 每年5月15日为全省政务公开日,由省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全省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活动。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事务,并向社会公开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务公开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有关政务事项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所公开的政务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在公开前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乡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公共财政预算报告; (五)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决策、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 (六)影响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预防、发生及应急处理情况; (七)住房、教育、医疗卫生、扶贫、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人口户籍、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八)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管情况;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措施、标准和实施情况;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招投标、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一)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 (十二)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情况; (十三)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四)行政机关的办事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服务承诺、监督途径、行政救济等事项; (十五)行政职权目录、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 (十六)行政许可的设定、变更与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十七)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和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十八)行政审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九)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事项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不确定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下列形式公开政务事项: (一)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上登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