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我2009年3月在一家公司工作,说好试用期一个月,工资2000元,转正后工资3000元。(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只因不守规矩 败诉当属必然,张文系某名牌大学毕业的机车工程师,2005年11月张文与某机车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按照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如果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后,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试用期满后即转正后期间培训费用的, 莫让试用期变成榨汁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月薪为3000元,转正后工资为3500元。实际执行中,公司为便于工资计算,将张先生试用期延长至4月30日,即实际执行试用期为1个月零20天。2009年7月20日,某设备公司因故与张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张先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张先生对突然离职颇为不满,于是向公司提出, 走了不少弯路,原来这么简单,2008年11月1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移交手续,曹先生说公司没有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付清另外一半的薪水,因此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海沧法院,索要另外一半薪水及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元。 公司辩解说:当初双方约定曹先生转正后月薪6000元,次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 如此违约,劳动者被判赔偿,后来,敏敏从其他同事嘴里知道了这是公司的惯例——公司和每一名新员工都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试用期协议,转正后才签劳动合同;不仅如此,敏敏要求稳赚公司支付她试用期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转正后约定转正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百度快照 只因不守规矩 败诉当属必然 中国柯桥网 家住越城区的高某曾在我县某集团公司工作了几个月,期间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因为公休日加班公司不发加班工资,及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等原因,高某于2008年4月下旬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的确未签订劳动合同,高某转正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