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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再审被申请人A市规划局根据第三人邵X华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批准第三人邵X华建房并颁发(2007)9B06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再审申请人聂X香申诉称:A市规划局未经有利害关系的邻居在四邻协议上签字就颁证,程序违法,且邵X华新建房屋影响其通行权。根据历史习惯,农村村民建房一般经四邻同意,以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硬性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交四邻协议,即四邻协议不是申领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且第三人申请建房时有18户村民表示同意,说明绝大多数村民是赞成的。故A市规划局在聂X香尚未在四邻协议上签名的前提下向第三人邵X华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虽有不完善之处,但并不构成程序违法。经现场勘查,第三人邵X华新建房屋对聂X香的正常通行并不构成妨碍,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颁证行为损害其相邻权,要求赔偿提出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相比看解除劳动合同。再审难以支持。另聂X香诉称市规划局对第三人未批先建的行为不作处理,亦属程序违法。经查:根据《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未批先建,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本案中虽然第三人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但其所建房屋并不影响城市规划,也未构成对公共利益及其他个人利益的侵害,因此,在第三人提出建房申请后,市规划局依法定程序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合法有效的。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同时应当说明,再审申请人因邻居建房未找其签字,认为有违历史习惯,其诉求在法律上虽然没有足够的依据,但情理上尚有值得理解之处,对其在诉求过程及实际生活中的困难,根据以人为本的原则,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合理要求,适当照顾解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看看解除劳动合同范本。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