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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落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来自:(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进步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操纵指引」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 十、未支付经济补偿与加付.赔.偿金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2).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分投诉;. (3)劳动行.政部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4)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事实上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 「操纵指引」实践中应.当区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二者不能混淆。` 十一、协商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事后反悔的适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数额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 (3)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操纵指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比较多,为了避免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后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告知.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在协议书中告知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可作如下约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甲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乙方(劳动者)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