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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2008年8月1日,被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为预算总监,并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7000元/月。公司安排李某每周工作六天。但是不久因整个社会经济不景气,公司为减少开支而精简人员,李某也在裁减范围之内。2008年11月18日,公司发给李某一份《员工辞退通知书》称李某"工作不细致,办事不严谨"、"不适合就负责预算部工作",公司决定自11月19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给予7000元的额外补偿。李某认为公司辞退他的理由根本不符合事实,便在辞退通知书上注明"不同意公司的处理,并无证据证明"。 因公司坚持辞退李某,且不愿意再增加补偿标准,双方无法协商处理。李某向我咨询并委托我代为申请仲裁。 主要诉请 通过了解案情,发现公司辞退李某确实缺乏证据,理由难以成立,但是由于李某在公司只做了3个多月,所能获得了的补偿或者赔偿不会太高,与公司同意额外支付7000元的补偿基本接近。另外,由于李某的月工资高于当时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故最多只能按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而不能按7000元标准计算。 所以,如果公司辞退李某理由成立,李某最多只能获得半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辞退李某理由不成立,最多也只能获得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对这样的结果,其实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表示难以接受。 因此,提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工资损失;另外,公司安排其每周工作六天应当支付加班费。于是提出以下请求: 一、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二、要求公司按每月7000元的标准赔偿辞退李某之后的工资损失,直到安排李某工作之日止。 三、要求公司补发11月份的工资,并按照每周加班一天的标准补发李某工作期间星期六的加班费。 争议焦点 一、公司辞退李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为证明李某不胜任工作,提供了由承包商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李某私自同意增加承包费,导致公司损失数万元;还提供了公司的《通报批评》,证明公司对李某确实犯有错误,并对其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李某认为:李某并非私自承诺增加工程费用,而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的项目核算后同意增加,增加的费用经过层层审批已经支付给承包商,证明公司已经认可增加费用。关于《通报评批》,没有李某签字认可,李某也从未见过。另外,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公司未对李某调换岗位或者培训,也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李某,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 二、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赔偿李某的工资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是否安排李某加班,每周工作六天是否应该补发加班费? 公司拒不承认安排了李某在休息日加班,为此,李某提供了2008年8月至2008年11月的考勤表,证明其每周上班六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李某每周加班一天,并按照日工资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裁判结果 游客,如果你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律师点评 游客,如果你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公司安排休息日加班的,如果没有办法安排调休,那就必须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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