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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有两个叫不准,理解不透的问题,大家有空看看吧。一、试用期的加班问题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原本我是按照正常加班的规则对待的,但是商经的张海峡老师在讲座中阐述,试用期间如果没超过法定加班时间,是绝对不需要付加班费的。我理解老师的法理,考试的话按照这个观点做题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实践工作中,如果有人向我投诉,说试用期间要求老板支付加班费,我总不能说张老师讲座中说不需要吧?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哪?怎么答复劳动者才站得住脚? 二、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领取工商执照的15日内去办理社保登记证,社保机构30日内为单位办理完? 有这样几个问题 1、是不是可以理解成用人单位第15日去办的登记证,社保机构拖沓点第30日才发证,那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是有44天不需要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2、实际上用人单位就是领取执照的1年后再去办理社保登记证也不会收到处罚的(或者干脆就不办执照),那为劳动者交纳社保的义务如何实现?是强制往回补缴?还是补缴不了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补偿?如果补缴不了,能够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赔偿的话,那是否和国家的利益有冲突?(因为社保基金社会统筹的部分在这样的情形出现时,就可以理解成变相流失了) 3、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交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日期?是用工当日?还是满一个月以后?还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满后?(法律依据) 问题散点,见笑了。 呵呵呵,我对张海峡老师讲课的内容有所保留。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员工,并没有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排除出劳动者的范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既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那么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应当对试用期间的员工发生效力,同样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加班同样要给付加班工资,不过是支付同等岗位的加班工资的80%而已。而且试用期是一个双向选择和新员工适应工作岗位的过程,因此劳动合同法才规定一个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除试用期证明试用者不适合劳动岗位以外,用人单位并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显然,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利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两条对比,立法者对试用期的规定明显偏重保护试用期员工。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您的认识是错误的,因为法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不能立即营业,还要进行相关法人代码、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刻制公章等活动,因此,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日期并非可以营业的日期。所以,不是44天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用人单位拖至一年办理社保登记甚至根本不去办理社保登记的情况还是很常见的,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个地方的保护问题,劳动监察缺乏制约问题,这还是一个漏洞,比如本人从事过三四个公司的管理工作,但是无一缴纳社保的,自己虽学法律,但是你端人家饭碗就得按照人家的规矩来,到了劳动局也不支持你的,因为地方没有强制企业缴纳社保的规定,到头来只能是失去工作。 关于劳动者缴纳社保时间问题,是一个实际操作的问题,可以和企业协商,因为开始缴纳社保的都要填写招工表和连续工龄审定表,这些表格会锁定参保者开始缴纳保险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的员工也应缴纳保险的,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人员不得被排除适用社会保险条款。
题上,张海峡老师所说工资就是指写在基本工资栏内的那一部分,我也不敢苟同。
fashi发表于2012-3-2915:26 发表时系统故障,那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受益匪浅,你有过务实操作经验就是不一样,我还在不懂装懂和一知半解之间徘徊。 huaxu发表于2012-3-2915:46 受益匪浅,你有过务实操作经验就是不一样,我还在不懂装懂和一知半解之间徘徊。 不知道你能不能看到,再问下,如果单位没办理过社保登记,劳动者实际工作了5年,现在要求单位欠缴社会保险,排斥社会现象不说,但从法律角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到社保局投诉、或者去法院起诉、有可能补缴回5年得么?还是会有其他变通给部分现金补偿的可能?
依据: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未办理社保登记的,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