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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捷运规划、建设及相关业务,设台北县捷运工程队(以下简称本队),并依台北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本规程。 第2条 本队置队长,承县长之命及交通局之督导,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队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综合规划组:捷运建设规划、土地开发、营运管理及财务规划等事项。 二设施工程组:土木建筑及设施机电规范审查、协调与监督等事项。 三系统工程组:系统工程及界面整合审查、协调与监督等事项。 四工程行政组: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lingjiehunzhengxuyaoshimeshouxu/2011/1124/40801.html。合约管理、品质管理、征收补偿、公共关系及不属其它各组事项。 第4条 本队置技正、组长、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队人事、会计业务,由本府派员兼办。 第6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7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队拟订,报经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8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