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于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汛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制度与职责 第七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和实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 第八条 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领导负责的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修建开发水利、治理河道的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 共4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