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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及行政效率、效果、效益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予以纠正问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察对象,是指本市下列单位及人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促进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相结合、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促进监察对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行政效能。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拟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各项制度和工作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四)调查处理与行政效能有关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五)总结、推广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和做法;
(六)组织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进行绩效评估;
(七)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不依法决策或者因决策不当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使国家、集体及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的决定、指示、命令,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监管不力,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的;
(四)对突发事件防范不力,反应迟缓,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分工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拖拉推诿、管理不善、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七)违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有关规定,工作进度缓慢、效果不明显的;
(八)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者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的;
(九)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第八条 监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行政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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