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4-18 【生效时间】 2011-11-27 【时效性】 已修正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六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政府依法科学决策质量,更加充分地利用好社会智力资源,发挥市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契合政府决策需求聘请政府顾问,同时确保进一步做好对政府顾问的管理与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聘任、直接为市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的顾问(个人或机构)及为其提供联络和服务的办事部门。 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经济顾问、法律顾问、科技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三条 政府顾问开展工作,应紧紧围绕全市推进经济转型、城市转型、工作转型,在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实施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推进富民强市工程上发挥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政府顾问工作应遵循联络畅通、资源共享、统筹协调的原则,形成有机联动、运转协调、效能显著的市政府决策咨询运行机制,更好地为市政府重要事项决策提供科学高效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辽源,热心辽源事务,关注和支持辽源经济和社会发展,愿为辽源发展献策出力的国内外知名人士、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听说交通事故免费咨询。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同意,均可聘为政府顾问: (一)境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政府机构、商协会、企业等高层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 (二)海内外著名财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大企业高层决策者; (三)国内外或省内外工商界一定行业、一定地区内具有较强实力、较大影响,并已经或准备来我市进行较大规模投资的企业家; (四)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管理专家、经济学家、法律专家或与辽源市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学术领域有很深造诣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五)国内外知名的专业咨询机构、组织; (六)其他对辽源市经济建设能够提供较大帮助的海内外人士。 第六条 聘请顾问应注重区域分布、专业结构、理论性与操作性的结合,着重选择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既能提供理论指导又能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等作为顾问。 第三章 聘任、续聘和解聘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可按顾问的基本条件推荐政府顾问。推荐的顾问要在本人(机构)同意后,填写《辽源市人民政府顾问推荐表》,一式五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推荐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人员(机构)担任顾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看着http://www.hnfzb.gov.cn。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候选人(机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推荐候选人(机构)进行审议,作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对市政府决定聘任的,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具体聘任手续。聘书可通过仪式、会议及市长或市长委托有关领导颁发。 第八条 政府顾问的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内业绩等相关情况决定续聘,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顾问资格终止。每届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但每年可依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可适当补聘部分顾问。补聘的程序与新聘顾问相同。 第九条 对因本人身体或其他原因及机构失去顾问作用等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顾问,相比看纠纷。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解聘。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政府顾问依据法律法规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从辽源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立足市情,对辽源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及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兼具专业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重大事项的咨询决策。 第十一条 在所处领域和区域范围内积极帮助辽源开展经贸活动、宣传辽源形象、推介投资环境,邀请客商参加与我市有关的大型展会或招商活动;发挥在相关领域和区域的资源和影响力,在协调项目、沟通信息、促进合作等方面为辽源经济发展献策出力。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